导读
近期,一些地方企业反映注销营业执照时需要提交清税证明,但税务机关不予出具的问题,给企业带来了较大的困扰。
近期,全国范围内多个地方企业反映,在注销公司时,工商局要求提交税务局出具的清税证明,但在税务机关办理时,税务局不予出具,导致企业无法注销,进退不得。这一问题在其他媒体也有反映。
具体问题表现是基层登记机关依据工商总局、税务总局等六部门联合发文的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以下称121号文)以及《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工商企注字〔2016〕253号)(以下称253号文)要求,在企业申请注销时收取清税证明。而税务机关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税总发〔2018〕149号)(以下称149号文)不予出具清税证明。
这一问题已在多地发生,成为营商环境改革中的一个不和谐音符,为解决困扰企业退出市场的这一共性问题,笔者对工商总局和税务总局出台的相关文件进行了整理和学习。
首先,121号文规定了“清税证明”是确定的提交材料之一,该文件是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会签发文的,说明税务部门有出具“清税证明”的职权。
其次,482号文,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税总函〔2015〕482号)明确规定,“一照一码”企业办理注销登记,须先向税务主管机关申报清税,由受理税务机关纳税人统一出具《清税证明》。
第三,2016年12月下发的253号文已经明确规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企业无需提交清税证明。
第四,2018年9月下发的149号文规定,对未办理过涉税事宜或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的纳税人,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
以上文件均是原工商总局与税务总局加强信息工商和联合监管等工作中大力协作出台的,其程序和提交材料两部门均共同认可,其中并不存在矛盾冲突。
在政策学习和对相关企业的调研中,我们发现了问题的症结所在。
第一、两总局规定不出具“清税证明”和不收取“清税证明”的企业是申请简易注销的企业,但个别地方税务机关在实际业务中对未申请简易注销的企业也不予出具“清税证明”。
第二、个别企业对政策理解不够,看到其他企业免办“清税证明”,认为自己也应当免办,但因为企业不符合申请简易注销的条件,只能按照一般程序清税和注销,所以不能免办、免收清税证明。
第三,登记机关没有与税务机关及时沟通解决问题,站在服务企业角度去协调工作。
这三点问题的解决,需要基层登记机关、税务机关加强协作,做好对企业的政策宣传工作。
税务部门应当认真学习领会税务总局文件,准确把握业务办理要点。
工商部门应当做好对企业的解释说明工作,引导企业依法办理注销。
而作为办事企业,应当依法办事,符合简易注销要求,在办理简易注销时才可以免办、免收“清税证明”。而不符合简易注销条件的,或者符合条件但未申请简易注销的,在到税务机关清税时要如实说明情况,清税后领取“清税证明”。隐瞒企业情况清税,最终一定会自食其果。
对特定企业来说,是否符合简易注销要求,如何办理简易注销或一般注销,在各级登记机关、税务机关网站上均有介绍,在办理业务之前,应了解本企业情况,依法申请注销。